2006年6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焦点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挖煤污染环境受害村民获赔
  在煤矿老板采煤后,重庆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环境受到破坏,这个村111名村民将煤老板告上法庭,要求获得环境侵害赔偿。梁平县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煤老板向这111名村民每人支付3000元赔偿款。
  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于1993年、1996年和2001年相继开办了3个煤矿,分别由3名煤老板进行生产经营。随着掘井采煤的开展,地表、地下水位下降,水资源流失,村里人畜饮用水干涸,水田成旱地,庄稼收成减少,村民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损害。于是村民将煤矿老板告上法庭,要求煤矿老板停止侵害,赔偿损失。
  庭审中,煤矿老板辩称其在村里掘井采煤办有合法手续,村里引水渠干涸不是开采煤矿造成的,水田变成旱地也不是因为缺水才改变的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煤矿老板采煤后,村民赖以生存的地表、地下水位下降,水资源流失,水资源破坏属于环境侵权,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。村里村民引水渠现已断流,表明水资源已被破坏,致村民的生产、生活受到严重损害。而诉讼中,被告煤老板未能举证证明其开采行为与水资源受到破坏无关,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  (朱薇)